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劉秀治(原名:鄒劉秀治)
訴訟代理人 鄒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英義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 億8,102 萬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 萬5,931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