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49號
PCDV,107,重訴,749,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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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劉秀治(原名:鄒劉秀治)

訴訟代理人 鄒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英義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 億8,102 萬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 萬5,931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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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