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37號
PCDV,107,重訴,737,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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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9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37,42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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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