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3號
PCDV,107,重訴,663,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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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被   告 簡素梅
      邱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0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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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