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6號
PCDV,107,重訴,36,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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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發 

被 上訴人 魏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54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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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