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發
被 上訴人 魏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54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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