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林鑾英
葉秀哲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葉順勝
被 告 江寶深
張慶松
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被 告 江耀焜
彭德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