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號
PCDV,107,重訴,2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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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林鑾英
      葉秀哲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葉順勝
被   告 江寶深
      張慶松
上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被   告 江耀焜
      彭德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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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