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34號
PCDV,107,重訴,234,201811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陸品蓁
被上訴人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
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