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陸品蓁
被上訴人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
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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