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計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選聲字,107年度,1號
PCDV,107,選聲,1,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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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
原   告 廖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 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 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 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 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 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 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 舉委員會。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即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北市三峽區有木里里長候選人, ,聲請人得票數為220票,與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胡幸珊得 票數為222票,差距僅有二票,兩人相差在百分之3,因開票 時發現選務人員並未亮票給現場人員看,唱票後,亦未同步 將票登錄,造成漏計原告票數,為此,聲請對新北市三峽區 有木里里長之選票應進行重新計票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由、陳述內容整體觀之,其 聲請重新驗票之主張,核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 1項規定提出重新計票之申請,然該條明文重新計票之申請 ,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 里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申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因此 ,聲請人聲請新北市三峽區有木里之選票應重新計票云云,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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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