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68號
PCDV,107,訴,3168,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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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翁承宏 
被   告 龔紋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並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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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