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
原 告 潘延平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潘雅惠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安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066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3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63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