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6號
原 告 陳就
訴訟代理人 薛慶宗
被 告 程國瑋
程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8,2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