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19號
PCDV,107,訴,2919,20181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鄭秋娟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陳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 萬2,0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