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鄭秋娟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陳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 萬2,0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