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54號
PCDV,107,訴,2854,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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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原   告 陳泰益
被   告 高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01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就被告 聲請返還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 撤銷返還該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其排除執行程序所有之利 益,應與執行名義所載房屋之價值相同。又所謂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 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 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 應予補正,其起訴聲明為:貴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08571號 兩造間返還租賃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異議權排除執 行名義所得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屋之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即 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房屋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計算之。惟原告起訴時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而原告上開起訴程式之 欠缺,致本院無從依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 號4 樓之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即該房屋不含土 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 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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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