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02號
PCDV,106,補,2502,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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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沈明儒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曾世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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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