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沈明儒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曾世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