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85號
PCDV,107,訴,238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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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關志匡 
被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120元,及自107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向伊採購食材產品,後 因其財務問題積欠貨款共計521,120元。詎被告就上述貨款 僅清償一部分,尚餘480,120元未依約清償,並對伊置之不 理。
㈡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511,1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請求債務金額正確,但是協商時是說分期攤還,伊有固 定按月還錢,就原告所述480,120元要與原告談和解。希望 每月底固定還款3,000元。
㈡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 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有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 其代表人唐志銘國民身分證、107年5月份及6月份對帳單及 銷貨單及本院107年10月17日言無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卷第9-79頁、本院卷第41-42頁 ),應信為真,則依上列說明,被告自應就上列尚未清償之 貨款債務負給付之責。
四、結論:
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年8月2日(見本院107年度 司促字第21054號卷第9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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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