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 告 凃芳文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被 告 汪子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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