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42號
PCDV,107,訴,2242,201811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凃芳文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汪子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