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劉庭伃律師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撤回起訴,且被告亦同意訴之撤回,宜再開言詞辯論,以便於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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