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14號
PCDV,107,訴,2114,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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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劉庭伃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撤回起訴,且被告亦同意訴之撤回,宜再開言詞辯論,以便於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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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