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00號
PCDV,107,訴,1900,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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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00號
原   告 黃承中
訴訟代理人 馬曉梅
被   告 查郁兆
訴訟代理人 謝玲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7 年度
附民字第165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1 段85巷「金門新村 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前於民國106 年 5 月20日晚間8 時許,兩造均出席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 區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1 段85巷37號1 樓)所召開 之管理委員會議,過程中被告因不滿原告之發言,心生怒意 ,竟在上開不特定住戶均可自由進出而得共見共聞之會議室 內,接續以「放你媽的屁」、「你是爛咖」、「爛咖」等言 詞辱罵原告,並對原告比出小指往下之貶抑手勢,以此等言 詞、手勢公然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 格、地位評價。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精神 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社區成立三年以來紛爭不斷,原告為系爭社 區C 棟區分所有權人,品德操守遭C 棟住戶質疑,以致105 年11月13日及106 年11月18日兩度參選社區C 棟委員均告落 選,原告為當上委員進而成為社區主委,以遂行把持操控社 區之目的,極不道德地以類似栽贓及莫須有之理由不當連結 剝奪他人當選資格再由其遞補,遭此種手法侵害者除被告外 ,尚有第四屆當選人牛國璋謝玲霞。又原告明知被告早於 105 年11月9 日將受託保管之社區大印交還社區總幹事,卻 仍屢以謊言指被告侵占社區大印,本件即是於管理委員會會



議中原告再次公然以謊言指被告侵占系爭社區大印,以致激 怒被告而脫口說出「…黃承中你是個濫咖」之心中實話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遭被告公然侮辱,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 害賠償,被告則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 主張被告對其有上開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㈡ 如有,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上開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係體現人性 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 ,此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310 條、第 311 條規定意旨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侵 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 、德行、名聲、信用等之社會評價,是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 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06 年5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系爭社區管理 委員會於社區會議室所召開之管理委員會會議,因不滿原告 之發言,而當場以「放你媽的屁」、「你是爛咖」、「爛咖 」等言詞辱罵原告,並對原告比出小指往下之貶抑手勢等事 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自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 度易字第211 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33頁),並經原告於 警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指訴及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7625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1頁 至第13頁、第37頁至第38頁),復經檢察官勘驗原告所提出 之前揭會議現場錄影畫面(含聲音)光碟片無訛,製有勘驗 筆錄1 份(見偵查卷第43頁至第47頁)在卷可考,足見被告 確有出言侮辱並對原告比出小指往下之手勢之事實。而依社 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之認知,被告指罵原告「放你媽的 屁」、「你是爛咖」、「爛咖」之言語及比出小指往下之手 勢,具有輕蔑、貶抑之意思,已足傷及原告之人性尊嚴而使 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自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無疑。又 被告前揭辱罵原告之行為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經原告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以106 年度偵字第37625 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亦 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11頁至第14頁)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刑案偵、審卷宗核閱無訛 ,故原告所主張之侵權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⒊至被告雖辯稱其非針對原告罵「爛咖」云云,然觀諸前揭會 議之現場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見偵查卷第45頁、第47頁, 含現場畫面,順序如下):
⑴被告對原告稱:「放你媽的屁,你…是個爛咖等語」。 ⑵被告對原告稱:「爛」,並比出小指往下之手勢。 由上揭勘驗內容,可知當時被告係於會議進行中,在上開不 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會議室,以前述言詞、手勢接續謾 罵、貶抑原告,足見被告口出「爛咖」及比出小指往下之手 勢,顯係是針對原告而為,故被告辯稱並非針對原告云云, 即非可採。
⒋準此,原告主張被告以「放你媽的屁」、「你是爛咖」、「 爛咖」等語辱罵原告,及對原告比出小指往下之貶抑手勢, 因而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致生精神痛苦,應負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責任等節,自屬有據。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 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 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陳稱其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在大陸經商,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沒有需要扶養之親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 第52頁);被告則稱其學歷為大學畢業,已退休,家庭經濟 狀況為普通,現需扶養一位90歲母親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 9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另置於限閱卷內),查知原告 於該年度所得為223 元,名下有6 筆財產,財產總額為526 萬9,620 元;被告該年度查無所得,名下有2 筆財產,財產 總額為525 萬4,300 元等情。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 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就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核屬 過高,應於1 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逾上開金額之部分,則 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 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 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3 月24日,見本 院附民字卷第15頁之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 萬元,及自107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 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說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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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