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7年度,133號
PCDV,107,親,133,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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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133號
原   告 謝宥寧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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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