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133號原 告 謝宥寧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信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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