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徐宗旗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彥民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
被 告 徐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座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暨其上同段4292建號即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78.71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25平方公尺,下稱
系爭房地)回復原狀於全體繼承人、回復所有權塗銷登記等語,
經本院審酌系爭房地附近實價登錄資料,市場交易單價為新臺幣
(下同)85,844元/ 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
0,838 元(計算式:〈78.71 平方公尺+9.25 平方公尺〉×85,8
44元/ 平方公尺=7,550,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