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根景觀有限公司、陳河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萬885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0萬92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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