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藍敏慧
被 告 鍾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9,948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