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華
代 理 人 呂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鉦泰建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22,000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程序
費用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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