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50號
PCDV,107,補,2050,2018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柯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
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