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45號
PCDV,107,補,2045,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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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向珈瑩
被   告 蕭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 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被告應 依約歸還先父之遺產並履行房屋買賣否則依約住在新北市○ ○區○○街00號4 樓需負擔房貸每月租金、利息」,惟本院 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分割之內容,其訴 之聲明並不明確,且其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 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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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