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黃玉琳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廖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