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40號
PCDV,107,補,204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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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黃玉琳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廖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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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