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鵠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
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
2萬95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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