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12號
PCDV,107,補,2012,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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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徐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恭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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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