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08號
PCDV,107,補,200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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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陳怡如 
上列原告陳怡如與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
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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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