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陳怡如
上列原告陳怡如與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
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