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06號
PCDV,107,補,200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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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賴品璇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李文雄 
      李文欽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吳彩雲
被   告 李恒興 

      李益銓 
      李景耀 
      李穎坤 
      李志宏 
      李志明 
      李志成 
      李志平 
      陳希平 
      楊青茂 
      王李裕 
      陳尚翊 
      李照仁 
      李宗燦 

      李宗錡 

      許建國 
      李國正 
      李東儒 
      李東殷 
      陳春綢 

      徐黃含笑
      李陳阿月
      李旭東 
      李杉全 
      李鴻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發 
被   告 李錦雪 

      李美燕 
      李許明月
      李宛玲 

      李宗桓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39 元(計算
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2853.99 平方公尺×土
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4,849 元×原告權利範圍2/1302=
503,03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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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