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 告 賴品璇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被 告 李文雄 李文欽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彩雲被 告 李恒興 李益銓 李景耀 李穎坤 李志宏 李志明 李志成 李志平 陳希平 楊青茂 王李裕 陳尚翊 李照仁 李宗燦 李宗錡 許建國 李國正 李東儒 李東殷 陳春綢 徐黃含笑 李陳阿月 李旭東 李杉全 李鴻源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發 被 告 李錦雪 李美燕 李許明月 李宛玲 李宗桓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39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2853.99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4,849 元×原告權利範圍2/1302=503,03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