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袁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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