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77號
PCDV,107,補,1977,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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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高進男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游麗華

被   告 曾子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 萬4,6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 萬8,1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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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