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祥程精密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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