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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