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15號
PCDV,107,補,1915,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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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珈均
      林珈妤
      林珈吟
      林珈妏
      林宗賢
被   告 詹林秀蘭
      傅林玉英
      林玉卿
      林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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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