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03號
PCDV,107,補,1903,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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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被   告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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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