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被 告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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