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鄭安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祥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