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40號
PCDV,107,補,1840,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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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   告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8,9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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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