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88號
PCDV,107,補,178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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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震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華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兩造
工程合約書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41萬2,793元本息,並依
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物,如不能返
還時,應給付109萬9,422元本息等語(見北院卷第2至3頁),應
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兩者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
係存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萬2,215元(即:241萬2,793元+10
9萬9,422元=351萬2,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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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