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75號
PCDV,107,聲,275,201811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燿昇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林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燿昌通運有限公司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九七八一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債務人燿昌通運有限公司部分,於本院一○七年度再字第十四號再審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7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1/1頁


參考資料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