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59號
PCDV,107,消債更,359,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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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申弘良
非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1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5,61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 情形及原因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 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 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



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5 年7 月25日迄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7 月25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住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3 樓?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 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 載每月負擔房租6,500 元、膳食費3,550 元、水電瓦斯電話 費合計1,750 元、扶養費5,000 元、雜支費1,000 元等項目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6,500 元: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須有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親自簽名,姓名切勿僅以影印表示、併須 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每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租賃地址切勿僅記載出租人所有之不動產等語) ㈡水電瓦斯電話費合計1,750 元:請提出單據影本釋明。 ㈢扶養費5,0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 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 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5 年7 月迄今每月支出5,000 元 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 此為限)。
㈣雜支費1,000 元:請提出單據影本釋明。 ㈤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併此敘明。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另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能當然表示聲請人資產 總額,併此敘明。)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 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即107 年7 月25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7 月25日 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 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 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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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