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54號
PCDV,107,法,54,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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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薛彩鳳 
相 對 人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 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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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