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鎮澤
聲 請 人 張芷琳
聲 請 人 呂玉清
聲 請 人 李緯祥
以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公司名稱。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股東名不。
三、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
其繼承人有拋棄繼承之情亦請併附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