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52號
PCDV,107,法,52,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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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鎮澤
聲 請 人 張芷琳
聲 請 人 呂玉清
聲 請 人 李緯祥
以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公司名稱。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股東名不。
三、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
  其繼承人有拋棄繼承之情亦請併附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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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