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00號
PCDV,107,抗,200,2018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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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00號
再 抗告 人 蔡歐淑蕙
相 對 人 魏道銓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
7 年10月15日之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200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本
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亦未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於法顯有未合。茲限
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未補
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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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