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張慶泉
代 理 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豐麟、張子皓、張環麟間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張豐麟、張子 皓、張環麟給付扶養費在案,因聲請人缺乏資力,前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 件以為釋 明。由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 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 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