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344號
PCDV,107,家救,344,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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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劉力榕
代 理 人 葉月雲律師
相 對 人 朱文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符合法律扶 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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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