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442號
PCDV,107,司票,6442,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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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42號
聲 請 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相 對 人 許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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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