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連志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玖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連志仲於民國104 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670,000 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
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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