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601號
PCDV,107,司促,34601,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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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羅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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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