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418號
PCDV,107,司促,34418,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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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4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孫富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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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