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384號
PCDV,107,司促,3438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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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李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肆萬伍仟零
  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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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