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李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肆萬伍仟零
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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